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宁波海曙新城中医会馆 2020-04-17 16:14:15 点击数:573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文件
甬社保〔2020〕5号
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年度调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通知》(甬医保发〔2020〕10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从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确保年度调整平稳有序,2020年职工医保年度设置过渡期,即“过渡年度”,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8个月。
二、明确过渡年度相关事项
(一)个人账户划入
2020年5月1日,在职人员过渡年度的当年账户以2020年4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一次性预划入8个月,退休人员过渡年度的当年账户月划入标准为2019年度月划入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其中70周岁以下月划入标准为250元,过渡年度划入金额为2000元;70周岁以上(含)月划入标准为275元,过渡年度划入金额为2200元。
(二)医疗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过渡年度内,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用完进入自负段,自负段标准为:45周岁以下6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400元、退休人员200元。
住院和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标准,及其相应年度累计分段计算的待遇不变。
(三)医保药品目录及服务项目目录
医保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中涉及年度疗程限制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8个月作为一个年度计算。
(四)定点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签订
1. 市区范围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2020年4月进行协议续签,协议有效期统一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 市区范围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2020年10月进行协议续签,其中符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基准分规定条件的,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符合条件的,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奉化区及四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协议签订时间。
(五)医保总额付费指标
根据《宁波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付费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职工医保2020过渡年度的付费总额指标,按8个月折算;过渡年度内新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纳入月份到2020年12月的月份数为基数折算。
三、年度调整其它事项
(一)从2021年度起,在职人员当年账户在1月1日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预划入的额度按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缴费所对应的基数、人员类型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进行计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政策规定的额度划入。
(二)医保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中涉及年度疗程限制的,从2021年1月1日起,每年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三)年度调整后,符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基准分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每年按自然年度进行协议续签。新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有效期为首次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职工医保年度调整是今年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的年度统一,有利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省级统一医保信息系统打好基础。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对过渡年度的个人账户划入和医保待遇政策做好日常解释工作。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5日